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宁县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25日

来源: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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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办发〔2013113

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宁县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XNDR201301027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

 

相关单位:

    《新宁县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

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1114


 

新宁县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09]44号)、《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湘政金发[2009]1号)、《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的通知》(湘政金发[2011]32号)、《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湘工商企[2009]16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组织出资并经批准在我县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属农村金融机构,其机构设立、股权设置、公司登记变更、经营、解散及终止等事项,除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外,还应符合本细则第一条所列文件的要求,并根据法律法规修订和金融监管部门政策变化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新宁县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及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监管职责

第五条  按照“谁试点、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政府牵头、部门配合、上下联动、依法管理”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机制。

第六条  设立新宁县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和风险防范处置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金融创安办负责人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县人民银行、县工商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法院、县审计局、县信访局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金融创安办。

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制订完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制度措施,研究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运营和监管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处置可能危及行业发展、地区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风险事件,实现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监管信息在各部门间的交流。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县金融创安办在县人民政府和市金融办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县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八条  县金融创安办根据县人民政府授权,主要承担下列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职责:

(一)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联席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

(二)筛选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格主发起人;

(三)审核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及开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同时对股东资金来源、资金实力、资信情况、股权结构等进行现场深入调查,对公司营业场所消防设施、相关手续、承诺告示等是否到位、公司治理是否有效进行现场验收,并出具初审意见;

(四)对小额贷款公司涉及变更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股东、注册资本、营业地址、公司类型、修改公司章程、实施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申请等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

(五)组织对小额贷款公司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及时掌握其经营、财务及融资信息,并派员列席小额贷款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实行持续动态监管;

(六)定期向市金融办报送检查分析报告,按年度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综合评价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对其经营状况、风险程度作出客观评价,提出采取相应奖惩措施的意见建议;

()根据风险程度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对高风险的小额贷款公司及时发出预警信号,督促、指导其制定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方案,并对其进行跟踪监控;对不能有效控制和化解经营风险的小额贷款公司,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向市金融办报告;

(八)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社会监督,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或信箱。收集、回复举报信息,对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组织开展调查;

(九)县人民政府授权和上级机关规定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九条  县人民银行主要对小额贷款公司承担下列监管职责:

(一)贯彻国家货币政策和信贷政策,对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进行相关培训;

(二)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贷款卡管理、反洗钱管理、银行账户管理、现金管理;

(三)监测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利率执行情况、金融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情况;

(四)监督小额贷款公司向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报送企业、个人信用信息,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全国和地区征信系统,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参加外部信用评级。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对小额贷款公司行使下列监管职责:

(一)依法办理小额贷款公司登记、变更、注销等公司登记事项;

(二)依法办理小额贷款公司年检。

第十一条 公安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行使下列监管职责:

(一)负责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安全防范制度,对经营场所的安全防范设施进行指导;

(二)依法打击小额贷款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犯罪活动。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加强财务管理及财务风险监管,检查小额贷款公司支持三农的范围,为规范支农财政风险补贴创造条件。

第十三条  税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依国家税务法规政策进行业务指导,对其纳税情况及时跟踪,确保其依法纳税。

第三章 日常监督管理内容

第十四条  禁止未经批准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或有关手续尚未齐全,即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开展业务。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的货币资本一次性足额缴纳,不得虚假出资或分次缴纳,不得以银行贷款融入资金、社会集资借款或委托理财等方式吸收资金出资。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活动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提高贷款覆盖面,防止贷款过度集中。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和单笔贷款额度均应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的5%,二是不得超过300万元。

第十七条  禁止小额贷款公司采取“账外账”等非法形式发放贷款,禁止从事未经批准经营范围外的业务,禁止跨县辖区范围经营业务。

第十八条  禁止小额贷款公司向本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提供贷款。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在县辖区范围内选择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多头开户,不得抽逃出资。

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违反一借一贷的原则,禁止采取多人借贷、统一投放的弄虚作假借贷行为。

第二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应当达到100%,且不良贷款率控制在5%以下。

第二十二条  禁止小额贷款公司未经批准实施增资扩股和股权转让;禁止未经批准同意擅自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股东、注册资本、营业地址、公司类型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按要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向监管部门报送各类报表和业务分析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拒绝或妨碍监管部门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禁止小额贷款公司从事或变相从事非法集资、集资诈骗、吸收公众存款、洗钱、发放高利贷、暴力催债等非法金融活动。

第四章  违法违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和违规经营行为的小额贷款公司,县人民政府及县金融创安办可委托审计机构对其进行独立审计,审计结果作为查处其违法违规行为的基本依据。

第二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经市金融办年度检查,并经认定不合格的,依程序实行停业整顿。

第二十七条  额贷款公司存在违规行为,但情节轻微的,由县金融创安办采取风险提示、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督促纠正。

第二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出现以下情形的,县人民政府及各监管部门根据需要约见高层管理人员,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一)小额贷款公司不按要求报送整改或纠正计划;

(二)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整改或纠正计划不能有效控制风险;

(三)小额贷款公司存在严重问题或风险;

(四)各监管部门认为需要约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出现下列情形的,由县小额贷款公司领导小组办公室(县金融创安办)联合有关监管部门约见高管人员谈话,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报经市金融办批准,给予违规的小额贷款公司暂停发放贷款、限期重组、停业整顿等处罚:

1、发放贷款额度、利率超过规定限额的;

2、未经批准设立或有关手续尚未齐全,即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开展业务的;

3、向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层等高管人员发放贷款的;

4、未经批准实施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的,资金来源及运用违反相关规定的;

5、采取“账外账”等形式发放小额贷款或从事其他未经批准业务的;

6未经批准同意擅自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股东、注册资本、营业地址、公司类型和修改公司章程的;

第三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出现下列情形的,由县金融创安办联合相关监管部门进行查处,暂停小额贷款公司一切经营业务,并提请市金融办对高管人员进行处罚:

1、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并经采取其对应措施后无效的。

2、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6个月不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

3、超出经营范围,擅自从事未经批准的经营活动并经采取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相关措施无效的;

4、无正当理由累计3次拒绝或妨碍监管部门检查监督的;

5、不按规定向各级监管部门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并经采取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相关措施无效的;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上级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经查实小额贷款公司出现下列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置。取消小额贷款公司资质并责令关闭,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及主要责任人实施小额贷款公司领域终生禁入。

1、从事非法集资、变相非法集资、集资诈骗、吸收公众存款、洗钱、发放高利贷、暴力催债等违法活动的;

2、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等非法经营活动的;

3、小额贷款公司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或其它违法活动,造成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的;

4、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三十二条  为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稳健经营、健康发展,对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年度考核评价机制。

第三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坚持:

全面性原则。考核评价范围覆盖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以及内部控制的全过程。

统一性原则。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评价内容、程序和方法等保持一致,确保考核评价过程的准确及评价结果的客观。

公正性原则。考核评价应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为准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第三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1、公司治理情况;

2、内部管理情况;

3、合法合规性情况;

4、履行社会责任情况;

5、经营业绩情况;

6、高管人员履职情况。

第三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考核评价的程序,采取自评、考评、联合评审的方式进行。

自评:由小额贷款公司根据考核评价的有关具体规定逐项自评计分。

考评:日常监管部门在小额贷款公司自评计分的基础上,逐项逐条与有关账表、资料等进行核对,提交评价报告。

联合评审:由县金融创安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组成评审工作组,采取现场调查与非现场分析的形式,在小额贷款公司自评与日常监管部门考评的基础上进行评审,形成最终评审报告。

第三十六条  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予以通报并报上级监管部门。考评结果同时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工商年检、享受扶持政策、增资扩股、业务许可审批、推荐改制为村镇银行及评选先进等重要依据。

第六章 工作纪律要求

第三十七条  监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检查,应当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告知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应准备有关文件、资料,确保相关人员在场配合检查。必要时,可以实施临时检查。

实施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并应当出示工作证和书面检查通知或介绍信。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配合现场检查,保证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检查人员少于两名或未出示有关证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第三十八条  监管部门必须依法办事,不得干预小额贷款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在小额贷款公司入股或兼任职务,不得泄露小额贷款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九条  检查人员与小额贷款公司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小额贷款公司认为检查人员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可以向监管部门申请回避。

第四十条  日常监管部门应于季度、半年度、年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日常监管报告报送县人民政府和市金融办,并抄送同级相关监管部门。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如本实施细则与上级规定不符的,依照上级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金融创安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