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新宁县委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决定的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25日

来源: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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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新宁县委

新宁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决定的补充规定

新发〔20143

 

为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做大做强我县工业经济,实现我县工业、旅游“双轮”驱动,提升县域经济发展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2〕18号)文件精神及《中共新宁县委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决定》(新发通字〔2011〕7号),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县人民政府每年安排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作为工业基础设施投入,确保专款专用。今后县政府每年按照工业的新增税收县级财政所得部分的20%全部纳入下一年的工业发展专项资金。

二、建立中小微企业融资奖励考核机制,按新政办发〔201378号文件执行,进一步完善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公司。

三、凡在本县范围内新建企业固定资产(包括环保设施,下同)一次性投资3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不含土地价款,下同)500万元以下,并且当年能形成产值和产生税收的企业,县政府一次性奖励5万元;凡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并且当年能形成产值和产生税收的企业,县政府一次性奖励10万元;凡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1000万元以上,并且当年能形成产值和产生税收的企业,县政府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四、鼓励乡镇新办企业。每个乡镇至少每年新办三个以上中小微企业、培育一个规模企业。乡镇通过招商引资新办工业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国土资源部门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上重点保障,优先安排。

五、凡是新办企业和中小微企业通过扩大生产和兼并整合,达到注册资金500万元、年产值达2000万元的规模企业条件,并积极上报申请纳入规模企业,经国家统计部门审查、审批进入规模企业后,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工商、国地税部门为新办企业办理执照时要积极引导企业办理一般法人、一般纳税人证照。对要求进入规模企业而增加注册资金和办理一般纳税人的,工商和国地税部门应当积极主动地免费为企业办理证照变更登记。凡是进入规模企业的企业税费政策应当不变,不得增加收取税费。

六、鼓励企业增加科技投入进行自主创新。凡年内被评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县政府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当年获得国家专利证书的发明专利,县政府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七、增设纳税大户新增税收奖励档次。工业企业新增税收县级财政所得部分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50万元以下的企业,奖励2万元;新增税收县级财政所得部分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企业,奖励5万元;新增税收县级财政所得部分在100万元以上的按《中共新宁县委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决定》执行。

八、各乡镇在全面完成年初制定的各项工业工作考核指标任务的基础上,县政府对各乡镇自主引进的工业税收按县级所得部分的10%进行奖励。县政府对“总部经济”(两头在外,即生产在外,销售在外)企业在税收方面可采取一企一议的政策给予更优惠奖励。

九、支持创新创优。对当年度新获得国际注册商标、国家名牌产品、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国家驰名商标和湖南省省长质量奖的企业和单位,县政府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获湖南名牌、湖南省著名商标和邵阳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奖励;对当年度获邵阳市名牌、邵阳市知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奖励;对获得邵阳市政府“十大优秀企业家”、“中小微企业10强”企业,县政府对企业个人和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万元、2万元的奖励。

对于参与省级地方标准研制项目并作为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达到国家AAAA级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达到省AAA级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达到A级、AA级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获得标志证书的企业一次性奖励0.5万元;对当年度通过ISO9000、ISO9004.2、ISO014000环保标志认证和“C”标志认证中任意一项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

十、县政府今后每年从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企业引进专业人员的奖励及对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工作。对本地企业的高管人员的子女在本地就学给予优先照顾。

十一、在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本地企业产品,列入政府采购目录。

十二、加大发展工业的舆论宣传,积极开展“企业服务年”活动,在县广播电视台开辟“企业服务年活动”及“兴工强县”专栏,广泛宣传我县优秀企业,提高企业社会知名度。

十三、加大对推进新型工业化工作的考核奖励力度。新型工业化考核的十五大类经济指标,凡是每单项考核指标在全市排前五位的给予一定奖励。

十四、本补充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以前所发文件与本补充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