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年06月25日 来源: 阅读:464次
新宁县人民政府
关于坚决取缔非法采矿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
通 告
新政通字第67号
XNDR-2012-00008
为深入整顿和规范我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破物品管理条例》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进一步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全面取缔非法采矿。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我县境内非法采矿,严禁非法储存、运输、收购、销售矿产品。一经发现上述行为,所有物质依法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凡无证非法采矿者,必须在2012年5月5日之前停止一切采矿活动,自行拆除非法的设备和厂棚以及用于非法采矿的供电设备,撤离所有人员,填平井口。
三、对非法采矿使用火工产品、为非法采矿提供火工产品或者非法运输、储藏火工产品的,一律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凡到期未自行拆除非法采矿的设备设施以及供电设备的,县人民政府将组织力量依法强制取缔,其设备设施一律依法予以没收或销毁。
五、对无证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严重的,将依照刑法第343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部门各单位要各司其职,若有玩忽职守、监管不力或仍为非法矿山提供供电等服务行为的,将依照《湖南省违反矿产资源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七、对不听劝阻、阻碍执法的,一律依法从严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追究其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