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宁县金融机构支持县域经济 发展目标与考核奖励办法》的 通 知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25日       来源:      阅读:396次

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宁县金融机构支持县域经济

发展目标与考核奖励办法》的

    

新政办发〔201378

XNDR201301016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驻县各市管单位:

《新宁县金融机构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目标与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74

 
新宁县金融机构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目标与考核奖励    

为建立公平、公正、科学的目标考核与奖励机制,进一步激励全县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信贷总量,优化信贷结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提供更加优质的金融服务,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业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意见》(新发[2013]6号)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

建立完善县域金融发展考核激励机制,充分调动金融机构信贷投入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引导金融机构切实增加有效信贷投入,努力优化信贷结构,最大限度地支持全县经济发展。具体信贷投放目标:2013年全县贷款净增量达到9亿元,力争10亿元;存贷比达到42%(不含表外业务,下同)。以后每年度考核指标根据各金融机构上年度完成数再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同时利用县财政专户存款在商业银行的分配,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我县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

二、考核对象

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宁支行、中国工商银行新宁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新宁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新宁支行、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新宁支行、华融湘江银行新宁支行、中国银行新宁支行、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三、组织领导

由县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考核评价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落实考核评价工作的各项要求,并指定专人负责,保持与县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联系、沟通。

四、考核内容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的指标。年末贷款余额、全年贷款累计投放额、年度贷款增量、年度新增存贷比、中小微贷款增量、税收贡献及信贷服务满意度等。

(二)对县人民银行考核内容。人民银行新宁支行既是考核的组织实施者,又是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参与者和责任人,对其考核的主要内容为:

1)发挥窗口指导作用,传导实施货币政策,引导督促金融机构增加有效信贷投入;

2)协同政府组织开展政银企融资对接活动,推进政银企交流合作;

3)组织推动金融产品创新,促进金融服务方式转变;

4)履行企事业单位贷款卡、账户开设审批服务职责,加强贷款卡和账户管理;

5)加强与财税行等部门的协作配合,保障辖区现金供应、税款收缴、库款支拨和资金结算畅通,提高金融服务效能;

6)规范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管理,加强辖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7)履行反洗钱、反假货币职责,维护辖区金融稳定;

8)组织金融运行形势分析,为县委、县政府决策服务;

9)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考核办法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评价。实行计分制,以100分为基数(信贷任务计划见附表),具体如下:

1、年末贷款余额(基本分5分)。考核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年末贷款余额。年末贷款余额包含剥离(核销)贷款、票据融资及代理县外金融机构贷款,其中剥离(核销)贷款、票据融资全额计算,代理县外金融机构贷款计30%。年末贷款余额达到考核年度计划任务数的,得基本分5分;超额完成计划任务,每增加2000万元加1分;未达到计划任务数的,每减少2000万元扣1分,扣完为止;对年末贷款余额与上年同比净下降的实行一票否决,除此项不得分外,且不享受当年考核奖励。

2、全年贷款累计投放额(基本分15分)。考核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全年贷款累计投放量。完成年度考核计划任务的得基本分15分,超额完成计划任务,每增加2000万元加1分;未达到计划任务数的,每减少2000万元扣1分,扣完为止。

3、全年贷款增量(基本分25分)。考核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全年贷款净增加额。全年贷款净增量达到考核年度计划任务数的,得基本分25分,每增加1000万元加1分,每减少1000万元扣1分,扣完为止;考核年度贷款余额同上年度同比净下降不得分。此项加分不封顶。

4、新增存贷比(基本分25分)。考核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全年贷款净增量占存款净增量的比重。新增存贷比达到60%的,得基本分25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1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县域政策性银行得平均分。

5、全年重点建设项目贷款与中小微企业贷款增量(基本分15分)。考核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全年对县重点建设项目与中小微企业贷款净增加额。以各机构上年末县重点建设项目与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比例为基数,新增县重点建设项目与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新增贷款余额比例达到基数的得基本分15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1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6、地方税收贡献(基本分5分)。考核各金融机构当年上交县级财政的各种税收。以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财政局提供的纳税入库资料作为考核依据。以各金融机构上年度实际纳税额×120%作为考核基本得分5分,每增减5%,加减1分,最高加减分为5分。

7、附加指标考核(基本分10分)

1)资金支付环境(基本分3分,由于政策原因没有现金业务的,本项指标以各商业银行的平均分确定得分)

支付结算环境改善综合评价及POS刷卡机数量、ATM自动取款机数量、银行卡发放增量等指标:按照人民银行相关办法设定为ABCD四类,A类得3分,B类得2分,C类得1分,D类得0分。

2)不良贷款管理(基本分4分)

根据县人民银行对各金融机构就不良贷款率及当年不良贷款下降率两个指标考核,划分ABC三类:分别得4分、2分和0分。

3)客户满意度(基本分3分)

考核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信贷服务质量满意度。组织相关企业(从人民银行“征信管理系统”中随机抽取20户企业)对金融机构信贷业务服务质量进行测评,分满意、较满意、一般满意三个等次,分别得3分、2分和1分。

(二)县人民银行。对人民银行新宁支行的考核主要采取定性评价的方法进行。

六、考核方式

考核评价工作由县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相应采取年终考核与综合评价的方式进行。

(一)年度考核。为了便于实施政府财政专户存款年度调整,重点考核当期贷款余额、累计投放额、增量、存贷比、中小微贷款增量等指标,考核数据以县人民银行金融统计报表为准;考核在次年元月完成,由财政部门根据金融机构排名情况实行财政专户存款调整。

(二)年终综合评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年后一个月内将年度信贷投放工作总结以书面形式报县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成绩及奖励意见经县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年终综合评价工作在次年的第一季度内完成。

七、奖惩措施

2013年设立金融发展专项奖励与风险补偿基金各150万元,以后年度每年增加5%。该资金在县财政局专项核算管理,用于对本县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银行的考核奖励及金融机构的政策性风险补偿,县金融风险补偿基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一)奖励

1、先进单位奖。对年终考核得分前三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县人民政府授予 “金融服务先进单位”称号,同时给予适当的奖励,第一名奖励5万元,第二名奖励3万元,第三名奖励 2万元。

2、信贷奖励。

1)贷款累计投放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累计投放量,按年度末贷款余额的0.05‰给予相应奖励。

2)信贷增量奖。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支持中小微企业项目,按年度贷款净增量的0.8‰予以奖励;支持县内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按年度贷款净增量的0.7‰予以奖励;涉农贷款按净增量的0.5‰予以奖励,已取得上级财政专项奖励的贷款增量不重复计算;支持一般性建设项目和个人信贷按贷款净增量的0.3‰予以奖励。贷款归类存在重叠的,按适用奖励标准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归类计算,且各年度归类口径一致。

3、税收贡献奖。按各金融机构入库税收县级财政所得部分的2%计奖。

4、县人民银行奖励。根据考核情况,按不超过当年金融发展专项奖励总额的20%计奖。

5、各单位奖励资金的分配:30%用于奖励给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15%奖励分管领导,55%奖励班子其他成员及有关人员。

6、财政专户存款支持。在不违背财政部门有关财政专户管理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按年考核、存量调整”的办法,每年年底依据考核结果,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进行调整。(1)调剂存款: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将各类财政专户存款总量在下一年度初进行调剂分配,按照贡献大小分存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下一年度增量部分的存款仅在前三名之间分存。(2)调减存款:使用资金时,除100万元以下的正常支出在基本帐户拨付外,超过100万元的拨款先从上年度考核得分低的金融机构相应帐户依次拨付。

7、县内重点建设项目单笔贷款超过1亿元的(含1亿元),对贷款银行在本办法奖励基础上增加的专项奖励实行一事一议。

(二)处罚

1、凡在考核方面提供虚假信息的,一律核减该金融机构财政专户存款的50%,情节严重的,取消在该机构开设的各类财政专户。

2.在考评中发生严重影响金融安全事件的,将取消评比资格。

3.对得分在60分以下的等级较差的金融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在权限内停止对该金融机构的优惠政策。

八、有关说明

(一)本办法由县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或省有关政策每年对考评指标作出相应调整。

(二)本办法自2013年元月1日起执行,以前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